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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韩非子·说林上》中有这样一段话,“假人于越而救溺子,越人虽善救,子必不生矣。”大意是到南方的越国去请人救助落水的人,即使越人再善于游泳救人,这个落水的人也不能得救,因为往返越国已经花费了太多的时间。英国同样有一句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法律对当事人的救济应当及时高效,迟到的法律救济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错过较佳的救济时机,只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甚至先前的损失难以补救。
二、广告牌背后:迟来的正义
近日,一副“南京政府偷拆房子,何时还我”的广告牌图片在网络走红,引起人们的纷纷议论。细听其议论的大意,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偷拆房子的愤慨,房屋本是百姓栖身之所,政府偷偷摸摸拆除,这样的行为明显违背法律,一个“偷”字也使政府形象一落千丈。后续报道说政府有关人员出来澄清,房子系被误拆,无论这样的解释站不站住脚,当事人房子被政府拆除已是不争事实。由此及彼,人们联想到当今在全国各地广泛进行的房屋拆迁,政府“偷拆”、“[拆除]”的现象屡见不鲜,并对此进行了谴责。一是人们对“何时还我”的关注,既然房子已被拆除,政府对当事人的救济何时可以落实,南京政府有关人员回应称赔偿事宜仍在商谈之中,人们疑惑的是商谈何时有个结果,这样一拖再拖何时可以结束。
如上所述,作为一名律师,我更关心的是,政府一句“误拆”就可以逃避责任吗?现实中政府屡次为自己的[拆除]、偷拆辩解说是误拆,这样的借口何时休?五年的时间都无法弄清事实吗?当事人的利益何时可以得到保障,这样的事件一拖再拖,只会给当事人徒增损失。报道说当事人房屋[拆除]已近五年,五年来当事人为了维权,奔走呼号,花去金钱和精力无数,这些花费谁来补偿。可以想象,当事人的心理也会因此事而遭受打击,维权碰壁更是伤上撒盐,这些责任又有谁来承担。
三、善用法律,莫让正义迟来
对于落水的人来说,与其到遥远的越国请人救济,不如自我救济。在拆迁维权案件中,与其通过漫漫无期的上访或舆论等他力救济,不如通过法律途径自我维权,原因在于法律程序都具有期限规定,当事人的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那么通过当事人和律师的力争,不合法的行为势必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惩罚,被侵害的权益及时得到救济。该事件的后续报道中,南京有关部门一方面辩称是误拆,一方面又对补偿事宜进行推诿,事情的解决仍无具体期限。在对政府的这种行为进行谴责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维权的效率,不使有关部门有拖延履行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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