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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违法行为:
核发拆迁许可证实体违法:
未经拆迁许可;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瑕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瑕疵;
国有土地使用权瑕疵;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瑕疵;
非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瑕疵;
没有进行房屋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过期。
行政许可程序违法:
行政许可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知情权:行政许可法第36条)
行政许可剥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陈述和申辩权:行政许可法第36条)
行政许可未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权:行政许可法第47条)
三、救济途径:
对《拆迁许可证》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复议对象:区房管局。
复议机关:市房管局或区人民政府。
复议内容:申请撤销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为违法。
对《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由较初作出具体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被告:区房管局。
诉讼法院:区房管局所在地人民法院。
诉讼期限: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拆迁许可证;》
附:确认违法的法律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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