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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的“[拆除]”凸显权力的肆意

来源:创为律所 作者:admin_cq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31
摘要:日前,史上较贵民告官案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因自家的私人博物馆遭[拆除],大量藏品遗失,上海市75岁老人刘光嘉及妻子朱荣周起诉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并提出2.9亿元的赔偿


日前,“史上较贵民告官案”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因自家的私人博物馆遭[拆除],大量藏品遗失,上海市75岁老人刘光嘉及妻子朱荣周起诉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并提出2.9亿元的赔偿请求。

“这些东西我都要”、“算你们的了!”、“这里有玉器之类的东西,可以拿吗?”……晃动的人影,嘈杂的声音,这是在[拆除],但公众从这段由闵行区政府提供给法庭的公证视频里,看到的或许更多像私分他人财物。是[拆除],还是抢劫?

在征地拆迁,尤其是矛盾冲突较为密集的[拆除]领域,被拆迁者的财产中,以往价值较大的多为房产本身,其房屋内的其他财物往往因为较大价值财物——— 房屋的被损毁而无暇顾及。此番,沪上私人博物馆的被[拆除],出现了不动产内其他财物价值远远超过房屋本身的情况,这可能是[拆除]战争中的财产损耗问题首次得到外界如此密集的关注。而事实上,以往对除房屋外的其他动产损失,只是无暇顾及,但并非不存在,历次[拆除]事件现场,不乏家用物品、电器等被掩埋、损毁的情况,借由新闻图片的聚焦,不少都成了昔日平静生活被粗暴破坏的象征。

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除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公民的救济权利是否能够有充分的救济渠道?在此之前,更严峻的问题则是,即便是被赋予某种合法性因子的[拆除]活动,是否会允许如上所述的肆意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退一万步讲,即便房屋非法,房屋内的合法财产亦应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只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三种类别,显然并未将拆迁发生后可能存在的公民其他动产的损耗列入其中。

事实上,这原本是一场不必要的“[拆除]”。据南都报道,在房主与相关方面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拆除]”才不期而至,签署拆迁协议后,不仅未给予产权人起码的搬迁时间,而且还采取“黑布蒙头”、强行带离以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粗暴(甚至违法)方式。按照《拆迁条例》中“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如果前一天刚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尚未到位,则在法庭上拆迁方所坚称的[拆除]程序合法,同样存在问题。在程序多处违法的情况之下,对权利人合法财物未进行登记造册,并有证据显示存在涉嫌私分、损毁他人财物行为,则在这场[拆除]中的诸多问题集中起来,很难让人相信这样一场粗糙、粗暴的行政强制行为,还有什么合法性与文明可言。与[拆除]是否程序违法相比,黑布蒙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私分侵占公民合法财产显然要严重得多。

合法、守程序的行政强制行为,哪怕是[拆除],并不必然导致公民财产乃至人身的损害。现实中屡屡上演的暴力[拆除]甚至拆出人命的事件,其直接原因多是行政权力不守法、不文明、罔顾法律程序的恶果。不独价值过亿的私人博物馆,即便是一件普通家用电器,甚或公民的人身自由,都不容粗糙、粗暴的行政行为所漠视、褫夺甚至戕害。司法机关给予类似[拆除]行为以怎样的法律评价,直接决定了这样的行为是否能得到制约和禁止,决定了权力者能否心生敬畏。


责任编辑:admin_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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