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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有云: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这是在这个工作压力剧增,生活极度空虚的社会得到极大程度的印证,面对这种匮乏的精神生活,出门旅行无疑是最佳的“解愁”方式。若在旅游过程中有“知音”与其结伴同行,但是这个“知音”是否完全可靠呢,毕竟背后“捅刀子”的朋友比比皆是,所以面对同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意外,我们又该怎样防范才能避免“惹祸上身”?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分析我们从日前的郑州三位“驴友”的出行新疆险失踪一案来具体分析应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法律权益。 三名驴友(两男一女)来自河南省司法厅劳教戒毒管理局,“狼塔C线,出发进入无人区,置之死地而后生,七天后出来!我一定会怎么走进去就怎么走出来!”这是3月28日河南驴友张婷婷的微博内容。据了解,狼塔c线徒步线路距离3月29日昌吉地震震中50公里,当地天气预报显示未来气温会骤降,并将伴有雨夹雪。
3月28日10时,进入“狼塔C线”后失去联系的河南驴友张婷婷等三人,在14名救援人员的搜寻下找到了,三人身体状况良好。此时,他们已经与外界失去联系52个小时。
3月29日22时19分,河南网友“顾老西儿”发微博求助,“郑州户外爱好者张婷婷,因装备不足进入无人区,两天来电话一直无法接通,请求郑州户外爱好者联系救援队”。
3月30日早上,新疆山友救援队与呼图壁县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搜救队,进入狼塔C线,展开主动救援。
3月31日16时左右,参加完救援工作的新疆山友救援队队员“道哥”在电话中说,搜救队在3月30日17时进入狼塔C线,一直搜寻到20时。3月31日早晨在距离白杨沟达坂两千多米处的北坡找到了三人。
这次的三名“驴友”被安全的营救出来,这是吉人自有天相,也同时有上天的眷顾,但是否每一次的出行是否都会这么幸运,各个参与者之间是否会产生纠纷,这些问题都是不可避免的,根据众多网友爆料,每一次的出行各个参与者之间都会签订风险自负协议,签订的风险自负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能够完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认为:风险自负,就是说受害的“驴友”在明知有某种具体危险状态存在,而自愿承担危险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得请求其他“驴友”或是“驴头”承担法律责任。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具有动态性的特点。在结伴游活动(尤其是AA制户外活动)中采用风险自负这一原则,不仅要考虑项目特点、每个“驴友”的户外能力,还要将项目的策划与具体实施、项目风险的评价与预防措施、职业谨慎判断、行业规范等多重因素考虑进去。
所以,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认为风险自负不能够被认为是被害者的允诺,从而作为阻却违法的事由,而是应该将其纳入有过失的范畴,由法院衡量当事人对损害或扩大的原因,从而合理分配责任。一旦风险发生,无论是“驴头”还是“驴友”,对于自己的损害结果,都应当自己承担。所以“驴友”出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非受害方的驴友是不需要负责任的,但是从的法院往常的判决来看,往往不会简单的根据风险协议去判决,公平性也是考虑的要素。所以即使有风险协议的存在,也不能完全的保护“驴友”的周全。 人们常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我们倡导的理念是平等、互助、合作、共享,我国户外运动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大众、流行、休闲、非专业等特点,户外专业教育还非常薄弱,户外活动参与者的知识、经验与技能层次不齐。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认为正因为这样,我们更要从自身做好防范的准备,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处在自己的掌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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