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的取消 历史性进步

2014-06-10 10:2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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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们代理的拆迁户自制土炮维权事件,从文化遗产到农民田地,强拆无所不在。一次次的强拆悲剧证明了行政强拆的弊端,强制拆迁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施行,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权利。

 

一、行政强拆制度的弊端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向拆迁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可以申请政府机关行政强拆,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两种制度并行的方式。这种行政强拆制度的设立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的拆迁人完全丧失了话语权,这种力量对比的悬殊也导致了“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乃至于“流血拆迁”事件不断地在全国各地上演。

 

二、取消行政强拆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了争议颇大的行政强拆,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方式变成了只有司法强拆的方式。

 

但是要提醒下大家,新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制度,只意味着政府无权自行强拆,但司法强拆制度依然存在,不要认为不能强拆而放弃对征收补偿决定诉讼的权利,这势必会对自己主张权利造成法律程序的障碍。

 

三、法院强拆模式的特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明确法院为实施强制搬迁的唯一主体,这是一大进步,因为政府既然是征收主体,就不能实施强拆行为,否则缺少权力制衡,好比将“运动员”和“裁判员”集于一身。在实际的操作中,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必须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为前提。

 

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机构来搬迁。他们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是个进步,毕竟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此外,搬迁需要行政机关、法院和评估机构合作执行,也需要被拆迁人配合,这也是条例的一个特色。

 

取消了行政强拆制度是新条例极有积极意义的进步,这为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职权肆意强拆画上了句号,但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矛盾突出的现状,除了立法上的改变外,更需要法院执法上的严格执行,在政府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依法严格审查强拆的合法性,切实保障一部好的法律得到切实执行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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