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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种奖励和补助前提是在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也就是给了当事人公平合理补偿。“要让先迁的人得奖”这句话,更是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拆迁方习惯于不断告知拆迁户:要签趁早,否则越往后补偿越低。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说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签协议没有早晚之分。如果确系钉子户“耍赖”违反法律,那么政府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只要协商谈判还在持续,就不存在按先后确定补偿数额的问题。 “不让后走的人沾光”,这句话仔细推敲也有问题。后走的人为什么不走?肯定是因为对补偿款不满意,如果后走的人通过法律途径多要了补偿款也是在一个公平合理的范围,也不存在沾光的成分,这种意思表达实在是欠妥。无论先迁的一方还是后迁的一方,绝不应由什么“便宜”可占,这才叫公平、合理。“如果一个法治社会不给老百姓获取合理的补偿,同时老百姓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让老百姓情何以堪?
再看看“吃透精神早签约、世上没有后悔药”;等到[拆除]梦方醒、流泪懊丧又跺脚”这条标语,让老百姓感觉政府[拆除]是合法的,如果自己不搬迁、不签约就要被[拆除],会流泪会后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征地拆迁对于政府而言,是一个工程、项目、任务,而对于拆迁户一方来说,则是命运攸关的大事情。面对这样一场生活剧变,索求合理的补偿,确保自身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既是人之常情,又是法律、政策已承诺给予群众的现实权利。所谓标语,就是一种表明政府一方态度、立场的宣传用语。标语作为一种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方式,本就比较“老套”,容易引发各种矛盾、误解和副作用。如此标语的张贴,反映了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强势的心态,本就不利于随后即将开始的征拆工作的开展。这样的心态,是错位的,这样的标语,也实在不应出现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认为:与其一上来就将拆迁户、把老百姓放在对立面上,不如踏踏实实从正面、积极的角度看待问题,力求通过有效的工作、合理公平的补偿来让拆迁户、老百姓痛痛快快、高高兴兴地签署补偿协议,只要这样才会真正实现和谐拆迁,文明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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