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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权证的房屋而言,由于房屋系不动产,根据我国对不动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规则,此时权利人尚未取得房屋的完整的物权,还不享有完整的物权处分权能。尽管权利人可能已实际占有该房屋,但权利人对该房屋基于物权的权能尚未尚未全部实现,因此,此时的权利状态尚处于物权取得的先期阶段。只有等到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实实在在的、独立的权利,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期待权人则可以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侵犯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无证房屋面临拆迁并不鲜见。而房屋的权证何时能办妥遥遥无期,如在权证尚未办毕时,该房屋又面临拆迁时,就容易滋生纠纷。
无证房屋形成的一部分原因是历史形成的;另一个原因是部分单位和居民法制意识薄弱,没有及时依法办理房屋的产权手续。然而无证并非违章,房屋系合法建造,不存在权利瑕疵,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也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妥善解决由不可归咎于个人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实践中,此类房屋并不在少数,从人情、合理的角度,不予拆迁补偿安置的做法定然是不妥当的;从法律角度来讲,对房屋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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