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镇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县生态循环养殖基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刚杰,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齐,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某县古夫海龙生态循环养殖基地诉其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原判认定,因“高铁”建设需要,原告湖北省某地养殖基地属征收范围,至今与征收方未达成协议。2018年7月15日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根据某县某镇土地房屋征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古夫拆迁办)的要求,在拆除已签订
征收补偿协议的临近养猪场时,将生态循环养殖基地养猪场连带拆除。次日,杨女士知晓后随即以财产被损毁为由向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调查认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除杨守菊猪场的行为虽未与古夫拆迁办沟通,但杨守菊猪场具备拆除条件,因此,拆除行为程序合法合规。
杨女士不服更纠结,于是委托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帮其捍卫养殖场相应合法权益,在律师的维权方案指导下,创为律师认为被告因与其未达成协议而故意拆除原告养猪场,该行为从程序到实体均违法。被告却声称自己属于误拆,在此期间,双方就征收补偿未能达成一致,遂于2019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拆除原告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上诉人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