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法律讲堂:自建鱼塘遭拆迁,律师援手终圆满

2015-07-27 16:28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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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迁拆顾问刘宗华。本期法律讲堂我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一家鱼塘遭拆迁,律师援手较后终得圆满的案例。

张先生是浙江人,2003年初,他在自家耕地上挖掘鱼塘进行养殖,初期只是小规模的养殖。经过三四年的时间,张先生的鱼塘已经成规模化的在发展,占地面积已有10多亩。所有设备都采用当时较为先进的设备。由于经营合理,市场行情较好,张先生的鱼塘收益很不错的。经营了十多年,整个鱼塘都在有序的经营着。2014年5月,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找到张先生,告诉他鱼塘将要被拆迁,整个村子以及邻村都要拆迁,让张先生提前做好准备。一个多月以后,村委会负责人突然找到张先生,说他的鱼塘已经评估过了,补偿金额为60多万,并给了张先生一张补偿协议让他签字。张先生听到补偿数额先是一愣,然后是怒火中烧。他的鱼塘自建成投入就过百万,再加上设备的更换及维修,年收益也在200万左右,现在拆迁补偿才60多万,这简直是开玩笑。他决定找村委会好好谈谈,村委会的态度始终是很好的,但补偿就是不肯提高,也给张先生看了征地公告和补偿办法。无奈,张先生只能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找到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蒋子冬律师,和他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蒋子冬律师在拿到该案件后,跟当事人做了详细的询问,通过跟当事人的谈话沟通,蒋律师初步认定当地政府在拆迁的程序上确实属违法违规操作。就拿当事人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来说,这份补偿安置方案是后期张先生找村委会以及政府工作人员才拿到的,此前并未看到过。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虽然蒋律师针对此案件作出的初步的判断,但这只是前列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蒋律师相继向为当地国土局、发改委、城乡规划等部门寄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在等待政府部门回复的同时,蒋律师开始准备针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诉讼的相关材料。

接下来,蒋律师多管齐下,给村委会、政府施加压力,让政府应接不暇。较终政府妥协,蒋律师随后与当事人沟通撤诉,双方协商解决此案,给到张先生合理的补偿,本次案件也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通过今天的《法律讲堂》,希望大家可以了解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首先要保持冷静,要求拆迁方出示相应的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判断是否合理。如果自己不能判断的话,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尽量将风险较小化。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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