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致富农业大户维权,政府不服法院判决又上诉?驳回!
2020-06-16 15:14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摘要:当地农业“大亨”被列为致富带头人,却被拆迁搞蒙,一张限期产出通知书,一次强制拆除...拆迁方又欺负拆迁户不懂法,经维权法院支持拆迁户宣判违法,结果拆迁方不服,又上诉?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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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上 诉 人:镇政府
被上诉人:彭某(化名)
审理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李胜欣
上诉请求:上诉人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强制拆除行为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强拆违法的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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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律师展示(团队协作开庭)
代理律师:蒋子冬
蒋子冬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李胜欣
蒋子冬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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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原告的某农用厂棚位河南省洛阳市某村,1993年11月原告农用厂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由农用厂承包该村50.28亩土地,承包合同期30年,2006年12月村委会与原告农用厂签订土地租赁承包变更合同,承包期延期至2053年 12月。
2019年3月22日镇政府作出关于大桥引线工程段地面附属物征迁工作的通告,镇政府为征迁实施单位,依法依规对村范围内的地面附属物实施征迁。
2019年3月22日镇人民政府向原告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前拆迁完毕。原告不服向被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 6月12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复议申请。原告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9年4月镇政府对原告农用厂及周围附属物进行了强制拆除。后原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县政府、县公安局、宜 阳镇政府对其农用厂及周围附属物、树木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9年7月15日市政府作行政复议决定,又一次驳回原告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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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观点
镇政府上诉辩称: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拆迁方认为村民委员会与彭先生签订的《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彭先生在合法承包的土地范围内,有服从 于村民委员会土地统一规划的义务。但彭先生拒绝该村民委员会相应合理要求,已构成实际违约。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案涉合同签订后,彭先生未经四岭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强占土地,多次催告要求其改正,限其拆除退还超占土地,但彭先生对此拒不改正。
创为律师说法:
一、本案上诉人实施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并非民事行为。案涉改造工程,该项目属于政府拆迁项目,被上诉人作为该项目的征迁实施单位, 为了推进项目,尚未解决被上诉人的厂房拆迁补偿问题的情况下 擅自拆除厂房,应当对其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上诉人不存在民事违约行为。被上诉人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承包合同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况且村民委员会也从未向被上诉人主张过任何合同上的权利。
三、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具有实施拆迁的法定责权。
四、被上诉人完全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没有改变土地 用途,并非违法建筑,不属于违法用地。更不属于在城乡规划范围内从事非农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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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经审理,中院认为: 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淸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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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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