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致富农业大户维权,拆迁方拆的时间不对也违法!
2020-06-02 10:53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摘要:当地农业“大亨”被列为致富带头人,却被拆迁搞蒙,一张限期产出通知书,一次强制拆除...拆迁方又欺负拆迁户不懂法,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你无权告我!”有权?无权?不是拆迁方说了算,看法院如何宣判!
案件事项
上 诉 人:彭某(化名)
被上诉人:镇政府
审理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和记英、李胜欣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食用菌棚及周围附属物、树木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部分律师展示(团队协作开庭)
代理律师:蒋子冬
蒋子冬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和记英
蒋子冬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李胜欣
蒋子冬律师团队
案情陈述
原告的某农用厂棚位河南省洛阳市某村,1993年11月原告农用厂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由农用厂承包该村50.28亩土地,承包合同期30年,2006年12月村委会与原告农用厂签订土地租赁承包变更合同,承包期延期至2053年 12月。
2019年3月22日镇政府作出关于大桥引线工程段地面附属物征迁工作的通告,镇政府为征迁实施单位,依法依规对村范围内的地面附属物实施征迁。
2019年3月22日镇人民政府向原告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前拆迁完毕。原告不服向被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 6月12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复议申请。原告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9年4月镇政府对原告农用厂及周围附属物进行了强制拆除。后原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县政府、县公安局、宜 阳镇政府对其农用厂及周围附属物、树木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9年7月15日市政府作行政复议决定,又一次驳回原告行政复议请求。
观点分析
“2019年4月1日被告带人雇佣挖掘机强行拆除原告合法所有的食用菌棚及周围附属物、树木,致使永久性灭失。”——事实依据
“拆除案涉食用菌棚是依据村民委员会委托所作出的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该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原告退还违法侵占的土地,并拆除其在该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原告拒绝村委会合理要求,村委会委托镇政府进行私力救济,镇政府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原告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及附属物,并不是行政行为。”——被告辩称
律师说法:
根据2019年3月22日被告镇政府向原告下发的限期拆迁通知书内容,该行为是为实现公共服务或者相应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之后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申请被驳回之后提起了行政诉讼。镇政府在此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 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2019年4月强制拆除原告彭先生位于镇的食用菌棚及周围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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