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转让得来的8000平厂房,刚签完协议就被认定违建,这到底是谁的错?法院:转让费全部退还,违约金也要付!
2025-07-04 09:2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胜诉判决
申请人:王先生 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判决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2018年底,王先生离开家乡来到江苏准备开一家家具厂,在奔波了多个地方之后,经过朋友的介绍,听说当地相关部门正在招商转让一个厂房。王先生心里盘算着:这里地段不错,周边交通也算便利,正好当地相关部门正在转让,要是能把家具厂开起来,说不定能闯出一番天地。
“正规相关部门转让的项目,总不会有问题吧?” 王先生揣着信任,在2019年1月签下了《转让协议》,咬牙掏出120万元转让费。
拿到厂房后,王先生像照顾孩子一样投入心血:找工人装修改造,整理通电线路,又做消防改造等,前前后后又投了60多万。
2020年7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突然通知王先生,声称因环保厅查,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立即停产整改。王先生不敢怠慢,赶紧停工配合,可这一停,就再也没真正复工过。
同年10月,相关部门又称:王先生的厂房属于“违规建筑”要实行“两断三清” 要求王先生的厂房月底验收必须空着。
王先生不明白,当初官方相关部门转让的厂房,为什么突然就成了 “违规建筑”?他找到相关部门理论,得到的答复总是 “土地性质不符”“安全不达标”。可王先生清楚地记得,签协议时厂房的设施就是这样,他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一次次整改,为什么到头来责任全在自己?
2个月后,相关部门下了最后通牒,要求王先生三天内必须清理。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把设备搬到新租的厂房,光是租金就花了不少钱。可就算人走了,麻烦还没断 ——半年后,相关部门又以 “有人举报复产” 为由让王先生搬走。
之后的4年时间里,王先生找过相关部门无数次,电话打了不知多少个,每次都是 “研究研究”“等通知”。经人介绍,王先生找到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接案后,立刻启动了调查。律师团队发现,案涉厂房的土地性质竟然是 “设施农用地”,按规定只能用于畜禽养殖,根本不能做家具厂!而相关部门在转让时,明明知道这块地的用途限制,却没向王先生明确说明。更关键的是,相关部门在知道土地用途的情况下让王先生继续投入使用,坚持与王先生签订协议。
律师团队抓住几个关键点:
1、相关部门作为转让方,明知土地性质却隐瞒,构成根本违约;
2、工作人员多次要求王先生 “两断三清”,导致王先生无法正常使用厂房,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3、王先生基于对相关部门的信任投入巨额资金,损失惨重。
随即,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庭上,被告相关部门辩称:“协议不存在解除事由,王先生的解除权超过了期限,自己并没有违约。”
面对对方的辩驳,北京创为律师团队逐一回击:
1、从2020年10月要求搬离到2023年10月还在沟通,王先生一直在积极维权,解除权根本没超期!
2、被告 相关部门既是协议一方,又是监管主体,一边转让厂房一边又禁止使用,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这不是违约是什么?
3、王先生花120万买厂房,才用了两年就被逼走,他的损失谁来承担?被告作为行政单位更应该带头遵守契约精神,而不是利用优势地位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决定如下
综上,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于2025年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先生1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原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建筑物及专变、深水井等设施返还给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提醒
为了发展经济,一些地方政府会通过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活动吸引企业投资建厂,同时为了让企业尽快投入生产,往往会在建厂初期允诺各种优惠政策。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提醒各位企业主:所以企业一定要在招商引资或者得到政府口头承诺时保存好相关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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