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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房屋拆迁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4日,陆某与曹某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曹某,租赁期限为一年。2007年5月,曹某谎称其租赁的上述房屋是其所有,同冯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骗得冯某购房款12.9万余元。2008年2月18日,曹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被责令退给冯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2.9万余元。嗣后,陆某多次要求已入住的冯某迁出,但冯某以购房款尚未追回为由,继续占有房屋不肯迁让。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虽与曹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支付了购房款,而且受让房屋时也是善意的,但由于转让的房屋并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冯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陆某。陆某的房屋被冯某占有,其有权请求冯某返还并迁出房屋。最后经法院调解,冯某自动迁出了陆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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