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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申 请 人时先生(化名)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张律师
复议事由
请求依法撤销征收方以征地批复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征地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潘黄镇何桥村一组12.3080公顷土地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陈述
时先生家住江苏盐城,合法拥有房屋建筑,并办理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利证明文件,在自征收以来时先生及其家人从未得到任何公示消息,就在拆迁补偿事宜尚未谈妥的情况下,在未和时先生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采取了断水、断电、阻断交通等非法手段逼迫时先生搬迁,没有合理的补偿,没有公示的文件,时先生时刻面临着房屋被非法强拆的危险和困扰。
鉴于此创为律师仔细研究部署,召开案件研讨,决定从征收方的违法拆迁行为漏洞展开攻势,针对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致胜
针对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确认征收方实施行为的程序错误事实,征收方“开创路西、腾飞路地块旧城区”的改建项目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性,在时先生等众多被征收人并未知悉的情况下展开了一系列的征收行为,未经被征收人知情确认,即征地报批前并没有履行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的义务,没有对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更没有组织相关听证,严重侵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在创为律师团代理下,主导脉络清晰了然,维权策略新颖独特,时先生于2018年2月12日收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现阶段,创为律师团已经制定完备的维权攻略并掌握了征地拆迁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相信在时先生和创为律师团的共同努力下,凭借创为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时先生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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