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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否享有拆迁补偿分割权?
1998年7月,张先生从朋友处购买了一套位于成都市东门片区的二手房。2001年2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2008年7月,张先生拥有的该套房屋面临拆迁。2008年7月25日,张先生经过与拆迁单位协商,最终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85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为解决住房问题,2008年8月张先生在高新区另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价款为80万元,张先生用拆迁补偿款一次性付清,且房屋登记所有人为张先生。2010年,张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王却认为张位于高新区的房子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要求张支付该套房子市场价格一半的现金。张拨打电话咨询本报:他购买的位于高新区的商品房究竟应该属于个人。
就上述张先生遇到的问题,拆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张先生婚前在成都东门购买的房屋,属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结婚后,因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85万元,亦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后张先生以补偿款中的80万元重新购置的房屋,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在高新区所购买房屋仍属于张先生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宋律师认为,王女士要求张先生支付该套商品房一半财产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张先生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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