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女士
委托代理人:于春凤,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人民政府。
原告傅长风诉被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于2019年8月委托创为律师后开启工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概要:原告合法拥有本村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房屋,原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获得安置补偿。2018年3月29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实体程序均违法。被告征收原告房屋未获批准,侵害了原告物权等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没有尊重原告的救济权利。
法院认为:
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人员对原告的部分房屋实施了拆除,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认可其对原告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其认为该拆除行为是原告自愿腾空房屋交付拆除,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的“强制”,并提供了原告与指挥部签署的《空房验收单》作为证据。但是,被告在拆除原告的房屋前,未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亦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就补偿安置存在争议,仅仅凭《空房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原告自愿将房屋交付被告予以拆除。在此情况下,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应认定强制拆除。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