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
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升,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欣,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因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概述:
2019年4月22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原告张某在3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不知所措,委托创为律师展开了维权工作于2019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拆迁方紧急补救,于2019年6月3日做出关于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通知,撤销了对张某等九户群众做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已送达给原告。
原审认为,虽然被告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具有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打击违法行为的职责,其也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立案、调查,确认相关违法事实后做出处理决定,而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做出限期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做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没有证据,应予以撤销。
宣判后,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不服,经审理查明,原判查明事实正确,上诉法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