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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项
原 告:张某(化名)
被 告:区人民政府
审理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于春凤
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于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于春凤主任维权团队律师
代理律师:于春凤
于春凤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薄文江
于春凤律师团队
案情陈述
张某(化名)合法拥有本村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房屋,原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获得安置补偿。在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发布了《致全体村民的一封信》情况下,2018年3月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2019年中旬,张某(化名)委托了创为律师代其捍卫权益。
律师观点
在创为律师往一线现场考察和留证分析后,便召开了维权研讨会,并制定了相应的维权策略。经过对案件分析,创为律师认为:
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实体违法,程序也违法。被告征收原告房屋未获批准,侵害了原告物权等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没有尊重原告的救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法确认违法。
判决致胜
经审理法院认为,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人员对原告的部分房屋实施了拆除,被告在拆除原告的房屋前,未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亦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就补偿安置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应认定强制拆除。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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