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判决行政强占强拆行为违法,申请行政赔偿却置之不理?创为律师帮助苗圃基地起诉,法院规定10日内必须赔偿!
创为
案件事项
原 告:苗圃基地
被 告:街道办
审理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满增桂、秦雪婷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违法强拆行政行为造成损失。
创为
满增桂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满增桂
满增桂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秦雪婷
满增桂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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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2012年1月20日,原告租用承包地用于绿化培育基地,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因公路改建项目需要征收该苗圃,被告与原告经过多次协商,但并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被告在补偿未达成协议也未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自2016年12月始,陆续对原告的苗圃财产进行强推,并打伤多人,致使多人身体多处淤青红肿、造成了巨大损害。
原告依法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强制征收原告苗木的行政行为违法,随后,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及附件,被告于当天就签收了该特快专递、但时至今日,被告未曾给原告作出任何答复,更没有和原告商谈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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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原告因苗圃基地被非法强拆诉至法院请律师协助帮其维护权益,创为律师综合分析此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被告街道办强制征收原告苗圃基地内的苗木的行政行为,已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原告因被告的强制征收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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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街道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附电子档光盘)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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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