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提出无理要求遭拒 人民政府合法强制拆迁维权

2014-09-19 10:5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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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年来,因拆迁引起的各类信访、上访和起诉以及重大恶性案件呈上升趋势。城市拆迁已成为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的一大焦点。拆迁纠纷同时引发行政诉讼异常升温,“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本文结合案例对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进行简单论述。

 

案情简介:1998年上海海晨实业发展总公司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对夏某所在小区进行房屋拆迁。夏某未能与拆迁人上海市海晨实业发展总公司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经拆迁人申请,区房产局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夏某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1998年9月2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做出限期拆迁决定,限夏某及家人于1998年9月24日前迁至安置房屋。夏某认为限期拆迁决定违法,并要求保留产权回搬原地安置,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普陀区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夏某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0年2月14日作出判决,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夏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认为被上诉人普陀区政府所作限期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点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是一大社会难题,本案中,拆迁人能做到依法拆迁,切实维护了拆迁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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