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拆迁方为逼迁断电?“立即恢复”!

2018-06-21 10:18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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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项

  申请人:李先生(化名)

  被申请人:昭君镇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兴山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创为律师团队

  复议事由

  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行给申请人房屋及其厂房断电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断电。

  复议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关于对昭君村征地范围内停止供电的通知》。

  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陈述

  湖北宜昌的李先生开设了牛棚和酒坊的小本经营,2017年2月,县政府一份拟征收土地公告打乱了李先生的生活,因为铁路渣场工程项目李先生经营房屋被划入了征收的红线范围。李先生是一个有心人,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在得知征收项目后,便当即在网上查找了一些类似于自己情况的案例,并咨询了专业的拆迁的律师,经过对维权指导的咨询对比,李先生来到了创为律所和主任进行了约见,因为收到的是拟征收公告,李先生认为事态不算紧急,所以在创为律师教李先生一些防护措施建议之后就回到了湖北。

  时隔半年,经过征收方的周旋,李先生并没有等来任何结果,反而在昭君镇人民政府的一份通知中被断了电。于是便紧急联系到了创为律师进行了委托。  创为律师接到了李先生的案件后,便立即着手制定了配套的维权策略,和相应的部门展开了一场权益搏斗,对《关于对昭君村征地范围内停止供电的通知》提出了异议。

  创为律师举证:

  昭君镇人民政府停电通知的范围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公告的范围一致,李先生牛棚、酒坊在上述停电范围内。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逼迁么?

  创为律师观点:

  1、昭君供电所是在收到昭君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停止供电通知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牛棚、酒坊私自断电。

  2、李先生与昭君供电所之间属于民事电费供给合同,昭君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干涉。

  3、 昭君镇人民政府并未向申请人出示证明征收合法性的政府文件,尚未签署拆近安置补偿协议,在双方没有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下发文件命令供电所给申请人断电的行为属于事实逼迫申请人拆迁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复议致胜

  功夫不负有心人,针对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县政府结合李先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后作出了公正的复议决定,县政府认为该案焦点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申请人是否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虽然被申请人下达的《关于对昭君村征地范围内停止供电的通知》相对人是昭君供电所,但其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二是被申请人昭君镇人民政府是否有下达停止供电的职权。(兴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拟征收公告属于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程序,其主要目的是满足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不是行政机关下达的最终土地征收决定,不能作为被中请人对中请人停止供电的法律依据。)

  因此《关于对昭君村征地范围内停止供电的通知》无法律依据,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在创为律师团代理下,主导脉络清晰了然,维权策略新颖独特,李先生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了复议决定,现阶段案件已经走在了至关点,创为律师已经制定了完备的维权攻略,并掌握了拆迁行为过程中的“推手”,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李先生取得心仪的结果。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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