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不一定!拆迁方被判撤销《违建强拆决定》!

2020-01-02 15:3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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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先生
委托代理人:万勇升,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慧慧,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某区金丰易居农民新村。
原告安徽省某地王先生诉被告某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
案件概述:
原告为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生猪养殖场,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该养殖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王先生眼看因“某市2018年度第19批次城市建设”项目需要,自己的生猪养殖场所在土地面临征收,又尚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而困惑,就找到了创为律师帮其代理委托,
经过对王先生的案件分析,创为律师认为:
2019年3月被告向原告做出的《某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无强制执行权,即无权作出该《强制执行决定书》。且其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违法建设的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该《强制执行决定书》严重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判决:
撤销被告某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某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决定书》。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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