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政府出手认定区政府工作违法。征收工作开始后,不协商,不谈判,还登报一周称房子无主,征收部门任性说拆就拆怎么办?创为律师团介入维权后,逐步开展工作,经过申请上级机关复议,结果给征收部门一个“漂亮回击”!
案件事项
申 请 人:李先生(化名)
被申请人:区政府
审理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请求:申请人请求本机关确认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部分律师展示(蒋子冬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蒋子冬
蒋子冬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李胜欣
蒋子冬律师团队
案情陈述
“律师,我的房子被拆迁方给拆了,关键问题是我根据就不知道。”
“您有和拆迁方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么?”
“没有!”
“您有收到
拆迁补偿款么?”
“没有!”
“房子要被拆除您提前有告知您么?”
“没有!”
“就是在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没有的情况下,房子突然没有了。”
申请人李先生的房屋被规划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李先生持有房屋产权证,2019年7月22日区人民政府做出《关于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21日大量区政府工作人员在未下达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李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创为
律师观点
本案中李先生房屋为合法所有的房屋,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21日大量区政府工作人员在未下达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完毕,该拆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拆除行为违法。具体分析为以下三点:
第一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后,征收部门一直未与申请人李先生沟通协商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申请人未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涉案房屋价值,也未提供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供申请人选择,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第二点:征收部门于2019年8月3日在《开封日报》刊登公告,告知权利人5日内到征收部门协商补偿事宜。此行为征收部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而将房屋以财产无主,违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三点:登报后,征收部门以无主为由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属于主要事实不清,申请人李先生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可另行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复议致胜
市政府经过对案件调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应予撤销,鉴于申请人的房屋已经拆除完毕,该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