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街道办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直接拆除。
案件事项
申 请 人:赵先生(化名)
被申请人: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分局
审理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请求:申请人赵先生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部分律师展示(蒋子冬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蒋子冬
蒋子冬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李胜欣
蒋子冬律师团队
案情陈述
赵先生的房屋位于某村,有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 1000余平方的房屋一幢,房屋所在地块因区园项目需要面临征收,2019年初征收方启动公园征地拆迁工作,2019年2月18日,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房屋作出《房屋及附属物
征收补偿价值评估表》,总评估价为180余万。但一直没有与赵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2月20 日,在赵先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组织当地武警部队,雇佣挖掘机强制拆除其房屋,期间,赵先生等村民报警称:“有人强行拆我家的房子,请求处理。”公安分局民警驾驶警车出警处理。
赵先生认为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属于滥用职权。
被申请人称:“2019年初在征地过程中发现该村民小组存在违法建筑情况,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赵先生位于某村的砖混五间三层半房屋没有任河手续。2019年2 月18日居委会上报街道违法建筑认定表,经街道林业站、交通站、水务所、环保所、城建所、国土所查实该建筑物无相关手续,后经街道违法建筑认定领导小组现场认定该户所建房屋无任何用地及建筑手续,认定为违法建筑。2019年2月20日街道办事处根据《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砖混结构五间三层半房屋予以拆除。申请人的房屋被拆除属于违法建筑,没有任何建房手续,是居委会上报街道拆除的违章建筑,区人民政府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
本案调查
经查《街道违法建筑认定表》表中有街道林业站、 交通站、水务所、环保所、城建所、国土所签字盖章的认定。但经核实无相关手续及“经街道违法建筑认定领导小组现场认定该户所建房屋无任何合法用地及建筑手续,认定为违法建筑” 的表述。
复议致胜
市政府经过对案件调查认定:
针对征收方辩称被申请复议主体不适格——申请人在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因无法确认拆除主体,以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分局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经复议机关书面审查,已查明申请人房屋系被申请人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拆除,被申请人区人民政府、公安分局未实施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
针对征收方辩称其行为属于拆除违建的合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在拆除申请人的房屋时未经法定程序、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情况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