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大棚限期拆除,法院:撤销!

2020-06-23 10:57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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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朱先生常年承包土地养殖冬虫夏草,拉动了当地经济增长,但却在拆迁规划中被认定为违建还要限期拆除?关于养殖大棚到底事实真相是什么?法院又如何判决呢?
 
 
案件事项

原      告:朱先生(化名)
被      告:街道办事处
审理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邵为、秦雪婷
诉讼请求:2019年2月20日突然通知拆除,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不但自相矛盾而且程序违法,现原告请求:1.撤销被告于2019年2月20日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创为:满增桂律师团队代理案件
 
 
律师团队:满增桂
满增桂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邵为
满增桂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秦雪婷
满增桂律师团队
 
 
案情陈述
 
      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取得村土地,性质为养殖用地,2012年7月2 日被告出具证明,说明该地块为非基本农田用地,同意种植冬虫夏草,7月25日原告办理营业执照,一直从事冬虫夏草的养殖,由于冬虫夏草的生长需要东北环境气候特点决定必须搭建养殖房,否则虫草无法存活,原告搭建养殖房时被告明知并默许,但在2019年2月20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原告在村的建筑未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违反了乡镇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定,该建筑属于违法违章建筑,限原告于2019年2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不但自相矛盾而且程序违法。
 
律师观点
 
    原告因不服被告的《限期拆除通知》起诉至法院请律师协助帮其维护权益,创为律师综合分析此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一、职权问题和适用法律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主张其职权依据及适用法律为省、市、区“大棚房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文件,因相关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无法作为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职权和法律适用依据。因此,被告不具有法定的职权和法律适用依据。
 
    二、关于执法程序的问题。法律对于作出限期通知的程序步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被告一般应当履行下列程序:受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审批决定、依法送达。从目前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未提供案件卷宗,无受案审批手续,调查取证并不完善,也未提供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证据材料,在送达程序方面,均采取张贴方式,并未直接送达,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本案诉讼费 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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