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拆迁方不经同意直接拆除房屋?违法!

2020-06-30 12:21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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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进行协商,调取了其房产手续,对其房屋进行了大量调查,并由原告自行交出空房并选择了安置房两套。原告自行搬离腾退房屋,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了房屋内无物品且同意协议搬迁行为......而且拆迁的时候被拆迁户在现场......”由此拆迁方得出结论——强拆合法!合法吗?
 
创为
 
案件事项
 
原      告:姚先生(化名)
被      告:区政府
审理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李胜欣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创为
 
蒋子冬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蒋子冬
蒋子冬律师团队
 
 
代理律师:李胜欣
蒋子冬律师团队
 
创为
 
案情陈述
 
    原告姚先生是区街道某村居民,在本村有合法的房屋。2018年被告区政府对原告所在区域实施棚户区改造,并下发了《***片区征迁补偿安置说明书》,原告上述房屋在征收拆迁范围内。2019年7月21日,被告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了现场调查,出具了《房屋征收调查表》,姚先生在该调查表上签字。2019年7月27日,姚先生选定安置房,并由其子女签署了《安置房选定确认单》,但双方并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9月8日,被告区政府组织人员对姚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除。
 
创为
 
律师观点
 
     原告姚先生因房屋被非法强拆诉至法院请律师协助帮其维护权益,创为律师综合分析此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分析1:“自证清白”
    区政府对该片区实施棚改协议征收,本为当地居民提供便利的好事,可以改善片区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但在双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基础上,在无任何文件下发且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严重违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证明:
        1、证明原告对被拆除的房屋享有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
        2、证明原告房屋被拆除的状况——现场照片;
        3、证明原告房屋是被强制拆除——音频U盘一份。
 
    分析2:“空口无凭”
    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强制拆除。被告认为原告已配合进行了房屋丈量,选定了安置房,且拆除时其在现场,并非"强制",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自愿腾空房屋交付被告拆除,故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分析3:“违法认定”
    被告区政府在未经原告同意且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应依法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创为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姚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创为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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